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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化妆品检查管理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根据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发现的风险信息,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被检查对象开展检查。根据检查的性质和目的进行划分,这一类检查属于有因检查,化妆品检查还包括许可检查、常规检查和其他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检查时,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逃避、阻碍检查。

可以查看相关证件或证明文件。检查人员到达检查场所后,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员证或者派出检查单位出具的授权开展检查的证明文件。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现场检查结果。被检查对象对现场检查记录等有异议的,可以现场进行陈述申辩。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对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核实,并结合陈述申辩内容确定被检查对象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审评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不得擅自披露检查相关信息。未经被检查对象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审评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不得披露在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